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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活动场所使用管理规定

公共活动场所使用管理规定

 

第一条  爲提高会议室、培训室、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使用效率,使公司公共活动场所环境得到良好的改善,使其使用更趋於合理化,特制订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公共活动场所的使用管理由办公室负责,其钥匙由办公室、总务部分别保管。

第三条  公共活动场所固定用具、设备设施由总务部负责检查、维护与管理。场所卫生清洁与保持工作由保洁组负责。办公室监督检查以上工作。

第四条  办公室负责编制“公共活动场所使用申请单”。各部门在举行会议、进行培训、举办联谊活动等须提交申请,方可使用。如需使用茶具等物品,由主办人凭获批的“公共活动场所使用申请单”向总务部申领。

第五条  使用公共活动场所的主办人应负责维护所用用具和设备、设施及室内卫生。

第六条  各部门在会议、培训或其他活动期间如有损坏和丢失用具情况,应由主办人及时通知总务部,并说明原因。如属於人爲造成,则由当事人负责赔偿,赔偿费交到总务部,并由总务部视情节提出处分建议。  

第七条  使用公共活动场所完毕後,主办人要及时通知办公室和总务部。

第八条  办公室、总务部在接到通知後要立即对全部用具和室内设施、设备进行检查,主办人员应在场。

第九条  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,经行管总监批准後施行,修改时亦同。

第十条 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,随时修订。

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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